房屋被征收拆迁时,房屋的空地、庭院是否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如果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一直有争议。在许多地区,征收方只会补偿房屋,而不会补偿庭院和空地。那么今天来说一下这个典型的问题。
在日常的咨询中,律师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律师,我们院子里有很大一部分空地。征收方说不补偿,我会损失至少一半的补偿金,这是不公平的,我不同意签署协议,征收方就说给我折价补,但是也不够啊,这块空地和院子应该依法补偿吗?”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次,房屋拆迁只补偿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不会再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面积,如果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按建筑面积算。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对此,就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最后律师告诉大家的是:院落和空地需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补偿,这也是有依据支持的。如果征收方要折价补或者不给补偿,这都会损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必须及时采取补救办法,要求征收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自己补偿,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当然,这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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