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目前,我国的危房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别都有规定,什么样的房屋认定为什么样的级别。
拆除“危房”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是危房鉴定的申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便是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不可单方委托。
其次是鉴定结论的得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行政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鉴定机构,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因此,被征收人要明确鉴定机构有无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有无“专用章”落款,是否履行了房屋鉴定程序,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是处理程序,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若不及时修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是,采取措施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涉及房屋拆除,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催告、听取申辩意见等程序,不可直接拆除,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土地和房屋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因此危房在遇到拆迁时,也需要给予补偿。如果拆迁人以房屋属于危房而一律要求拆除且不予补偿,那我们就要注意了,这可能是对方逼迁的手段。此时,我们不要慌张,要尽早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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