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开始对被拆迁人谈之色变的“强拆”进行规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更是极大的提升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底气”与信心。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谈不拢也没有签字,我们合法的房屋还会被强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拆迁方才有可能进行强拆:
第一,拆迁方已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拆迁方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也未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实际补偿时,拆迁方是无权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
第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法律程序,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当然,复议或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在60日申请;如果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在6个月内提出。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未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期满后,拆迁方就有理由申请强拆了。
第三,拆迁方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方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需要向法院申请强拆,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拆。
律师提醒您,在遇到拆迁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冷静思考,如果情况过于复杂或解决不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请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法律保护时效。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