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区一般是指年代久远,房屋布局不合理,交通道路通行不方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城区。而旧城改造,就是对这些局部或整体的老城市,有步骤的进行改造,来更新老城市的整体生活环境。根本上来讲,旧城改造也是为了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水平,让大家能够过上幸福生活。所以不管怎么改造、怎么征收,也不能让被征收人越住越差,其补偿的原则都是要保障旧城区内的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那么在旧城改造中,这一利好的事项对于身处其中的人来说,说如何来补偿的呢?
其实对于旧城改造的补偿,咱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乡规划法》。所以说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意味着,征收方的征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损害公共利益,忽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
尤其需要强调一点,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获得批准才能够强制拆除,再回到之前的问题,如何补偿?
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依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综上所述,
在旧城区改造的安置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必须充分保证被征收人享有合法的补偿权利。
对于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产权置换的,根据京师律师经验,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调换比例通常在1:1-1:2或更高。具体调换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不低于1:1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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