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主要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是原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开展部省合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重要措施。那么,对于这种模式下的改造,有可能强拆吗?
首先我们来看下所谓的三旧改造与普通的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三旧”改造,特别是旧村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模式与征收拆迁在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改造模式及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的实务,不能说南辕北辙,但也是泾渭分明,不能混淆。
1,改造实施主体不同,“三旧”改造的的实施主体通常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只是审批监督指导部门,不直接参与“三旧”改造项目。
2,依据法律不一样,“三旧”改造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而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上就是“三旧”改造和征地拆迁区别所在。
再来看这份新发布的文件;近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的行政和司法保障,在大部分涉案房屋权利人同意,但协议搬迁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引入行政裁决,推动法院司法强拆。
实际上,
三旧改造项目虽为广东省的特色,但其性质大体上与遍及全国各地的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等项目类似,且在广东省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冠名为城中村改造。故此,这并非什么新名词,这类项目对老百姓的实际影响也早已存在多时了。
以往,三旧改造的推动主要靠“协议搬迁”模式,即改造片区内的房屋权利人需达到政策划定的同意改造比例,一般都在90%以上,个别城市如深圳市甚至要求达到“2个100%”才可执行改造行动——必须要获得权利主体100%同意,并且要100%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毫无疑问,这种操作规则下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推动起来难度很大。
所以,上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后续的改造新规,而这里指的“相关规定”大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少数房屋权利人不同意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改造项目,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接下来衔接的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三旧改造是可以合法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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