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征收人、拆迁人为了尽早将房屋拆除实现土地的再次利用,或者是减少补偿款的发放,通常会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那么,政府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如何呢?
我们所说的行政强拆就是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合法的强拆自然是按照合法的既定程序,法律法规来推进,每一步都是公开公平的拆迁行为,具体的行政强拆所要走的法定程序我们自然也要了解清楚。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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