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凡是合法建筑都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报建,自由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发展不利的,未经批准建筑的房屋就属于不合法房屋,也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大部分会进行拆除或合法报批申请,如果都无法通过,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会面临强拆,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也要遵守合法的程序。那么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程序是怎样的呢?
首先,当然是立案调查,执法部门对发现、接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的和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部门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
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立案的行政机关:
(1)规划局,也就是城市建设中建筑规划管理立案的部门;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城管部门;
(3)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在乡村规划区域内对违章建筑进行管理。
接着,就是实地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
(2)对待调查人员应要求其执法证件,并记录证件信息,如姓名、编号等;
(3)被询问和签署笔录信息时做好备份并谨慎签署,有异议的地方提出来。
然后,根据违章建筑的违法事实给出行政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对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果执法工作人员拒绝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也是不能成立的。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最后,执行处罚,执法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再配合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甚至强制拆除。这些步骤实施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强拆的程序包括对违法建筑进行立案、对立案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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