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房屋征收后获得补偿多少,房产评估报告在这里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难免有房屋评估不公平的情况发生,从而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应在被征收人手中,而实践中,往往拆迁方指定或者指定几家由被拆迁人选择,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遭遇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如果评估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现象,被拆迁人也可以直接推翻评估结论,据此推翻拆迁方作出的补偿行为,不失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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