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房屋产权以及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法律条款都规定的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室内的装修、地暖等等一些室内的补偿是怎么赔偿呢?有没有相关的赔偿标准?今天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来讲解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贵重设备、光电缆、数木等附属物外,一般直接按照残余价值的路径评估补偿金额。即按照该材质的重新购买装修价格、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期满后的残值、已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折旧,得出补偿金额。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在实际征收拆迁中,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非独立性等特点,由于评估机构人员受知识、眼界、市场等方面的局限,甚至很多附属物不存在公开市场交易,在评估时确实很难判断或确定其实际价值。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在对室内装修以及一些设备的赔偿商,建议跟拆迁方及时的协商,争取到符合自己相应条件的补偿。如果确实补偿金额太少甚至对于室内不予补偿,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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