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城市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许多高端领域崛起,城市的面目焕然一新。许多城市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让自己在这一潮流中占据一定的优势。而棚户区,作为一个城市里发展较缓慢,比较落后的区域,就被作为了改革的重点。那么,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是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这是对棚户区进行的事实描述。
主要包括城中村、厂中村等,总体上都是在城市中尚未开发建设的地区。它属于城市自身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其特点:环境脏乱差,周围各类机构少,市政基础设施不足,危旧平房集中,居民总体收入偏低,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等。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基础设施不健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及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从2008年开始,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了棚户区改造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写在最后:在上述新政的实施中,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的合理补偿诉求,积极挖掘各项规定中对被征收人有利的因素,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要特别注意对项目意愿征询、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及听证、房屋调查登记与评估、回迁安置选择权等关键点的把握,全力确保自己在棚改项目之后居住生活条件的切实提升。还有一点需要谨记:无论出多少新政,都不能违背590号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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