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发展稳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那么农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几部分?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不同,补偿费用也不相同。
1.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一般以水田的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以某市征收水田为例,土地补偿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以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算,上述补偿的倍数都是土地管理法种所规定的最高补偿倍数。
2.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国防军事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去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可执行低限标准。一般在在具体的征地过程中,除有明文批示可依法享受低限补偿标准的外,一律一视同仁,执行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尽可能给予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更为合理的补偿。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2005年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提出: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2、并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集体统一修建集市门面、标准厂房招租等物业经济)或村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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