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快速扩展,很多原本远离市区的农村,都被划入了征地拆迁区域。有些被征地农民因对补偿安置不满意,不愿意签字,但又经常听拆迁工作人员说,你要不签字当地就强拆,这给被征地农民很大的心理压迫。那么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当地才可以强拆宅基地房屋呢?
我们下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
具体来讲,房屋征收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先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该类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涉及土地的征收。这在《征补条例》第十三条中有规定,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会确定一个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如果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以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决定)。此时征补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个期限内腾退房屋,如不腾退,此时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拆迁人就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境地了。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再说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我国没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房屋只是被视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很多地方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或条例,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之后政府作出裁决(即有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的决定)。但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不启动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程序,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有关补偿内容的决定,当然也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如何实施强制征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现实中,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中,根据法理和参考《征补条例》,大多数人认定这样的一个程序,即在补偿安置方案告知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腾退房屋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的,如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交出土地或腾退房屋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非诉执行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不签订补偿协议,人民政府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不过,还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上述征收和强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不仅征收机关,征收决定本身,强拆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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