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处于城市之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在征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则因没有相对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显得模糊、不明确起来。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面临土地征收时究竟会有何种补偿结果呢?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这一模式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它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最初的补偿模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多年,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成本提高,这三类征地补偿费用逐渐无法保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于是,原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增加了制订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解决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不过,这并不能规范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在这一模式中,宅基地上房屋,有可能只被视作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例如,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
2011年,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的精神执行。
宅基地上房屋在建设时,农民投入了大量资金成本。如果将耕地的地上附着物与农民居住的房屋完全划等号,肯定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归建房的农民所有。宅基地虽然归属村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在农民手中。所以,征收宅基地上房屋,不应只补偿失去房屋的损失,也应对农民失去的宅基地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124号令”,现行有效且一直在普遍适用)将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方式设置为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另行审批宅基地3种。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中提供了这一补偿模式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前,已有许多地区的地方规定认可了这一补偿模式。区分开普通地上附着物与非住宅房屋,比单一模糊的地上附着物概念,更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民朋友想要知道自己所涉项目对宅基地房屋的补偿,还要多多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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