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迁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强拆的现象,不少的养殖户面对拆迁的时候表现出来的举动往往能决定你损失的大小,错误的做法很多,但是,很少有养殖户能用正确的做法去应对强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对于农村养殖场被强拆,该如何面对?怎么来挽回损失?维护自身的利益?
养殖场拆迁比较普遍的情况可以总结为:当事人为本村村民,原来以种地为生,早些年积极响应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在本村自己承包土地开办养鸡场/养猪场/鱼塘,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苦心经营,养殖场存活下来,成为一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之后经营有方,在当地成为小有规模的养殖户,甚至带领指导乡亲们开展养殖生产。
随 着经济的发展,当地赶上一波城镇化的浪潮,处于城市周边农村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部门与养殖户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后期 接的案件,甚至都不会谈补偿)。随后,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当事人下发诸如《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 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当事人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能达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 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看不懂政府下发的各种文件,当然从内心里不相信政府会来强拆自己的养殖场,心里嘀咕可能是一阵风的运动或者该去活络活络关系。直到百号人和轰隆隆的推土机入场,眼看自己几年辛苦经营的养殖场被强拆。
关于养殖场征收拆迁,有一个绕不开的争议焦点“在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是违法建设”。对这个问题的斗法会出现一个“平行线”结果,即征收方拿出《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某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条文。有些地方甚至要求拿出现在养殖场所需的《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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