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来自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纠纷,其中强拆就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我们可以通过申请赔偿替补补偿问题,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保证拆迁户可以通过合理、公平、公正、迅速的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怎样获得赔偿呢?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即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法律赋予了赔偿请求人进行选择的权利。
(二)递交赔偿申请书。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递交,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留递交了赔偿申请书的证据。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例外情形: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首先,被拆迁人可以就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予以赔偿,一般包括以下损失:房屋价值损失、装修装饰损失、被毁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因房屋被拆除在外租房的损失等。
其次,如果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致使被拆迁人身权受到伤害的,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赔偿,可以主张以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如果造成被拆迁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主张以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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