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农村都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建设躲不开的话题就是拆迁。不过相比于城市,农村拆迁相对来说矛盾会更加多一些。在极少数的地区在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过程中,有强拆房屋的情况出现,那么新农村建设强拆房屋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总结上述的法律条款,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果遇到强拆房屋,自己的财产面临非法侵害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求助,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同时要记住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