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土地,性质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一般是由国家通过划拨的方式供地的。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存在一少部分的国有农用土地被农民承包经营。因国家发展需要,要对这些国有农用土地征收的时候需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吗,补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虽然无论是国有农场农用地的收回程序还是安置补偿标准,都是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实施,但国有农场土地毕竟是国有土地性质,并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因此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如遇到补偿安置争议,如与政府协调不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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