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往往是拆迁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房屋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被拆除的,拆除房屋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以下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拆除房屋四个前提条件。
一、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根据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房屋需给予合法补偿
如前所述,拆迁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拆迁人势必难以阻挡拆迁的进程,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价,产权调换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1。
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方在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房屋拆迁的权限和程序,拆迁人进行拆迁需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否则便是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时候拆迁部门打着“拆违”的名义来进行拆迁,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违法行为。如果收到政府部门下达的上述法律文书,不要慌张,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如果自己不知道如何操作,就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切勿耽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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