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建造了建筑物。相关部门在查处时就以违建被拆除了,那么遇到这种违建被拆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懂的是,什么是违建?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建设的建筑,包括以下几类:1.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3.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
一、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常见的几种方式:
第一类:为拆迁,合法建筑被“盖章”
如果是这种情况,您一定要注意了,很多拆迁方,为了尽快结束拆迁工作或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少给补偿,有时会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先吓住被拆迁人,再向被拆迁人施压,迫使其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当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先确定房屋情况,千万不要轻易签下补偿协议。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类房屋实际上并非违建,应该按照合法房屋的标准给予充分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类,因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有瑕疵
在实践中常常有因历史遗留原因、法律政策变迁原因、行政工作交接问题等导致的缺少证件的情况,但此时您的房屋并不属于真正的违建。这类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针对违建认定查处行为启动维权法律程序的方式,争取与合法建筑同等的拆迁补偿。
第三类,房屋确属违建情形
如果您的房屋确属违章建筑,那也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被拆迁人仍旧可以依法争取合理的补偿和保障。但因您本身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您的合法财产补偿数额不会很高,但也可以最大程度上的降低您的损失。比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分离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属在违法建筑上的合法财物因强拆遭受损毁的,都应当获得赔偿。
二、关于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违章建筑在被拆除时不能同房屋被征收后获得补偿,但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枉顾被拆除人的利益,强行拆除造成被拆除人的财产损失甚至产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
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不得对居民的房屋进行拆除,如给其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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