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
我们可以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方面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市、县级行政机关给予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
(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行政机关应该将奖励和补助的方法制定出来,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和补助。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还有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该通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的方式来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选定;倘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的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应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来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具体办法。
因此,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的方式选择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是极其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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