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会发声明说是要征收土地,其实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的,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今天我们就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了解一下:
《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见,镇政府是无权批复、征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发文件说要征地,那么大家可千万要小心了,我们农民朋友们可要千万擦亮眼睛,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强行征地的事实发生要及时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越早,受到的伤害也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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