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人咨询我们的征地拆迁律师,违章建筑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很多咨询人在面临拆迁过程中,都涉及到了违章建筑的问题,所以四处寻找答案,好让自己确定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建和如何处理,今天我们讲一下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首先我们看一下,到底什么是违章建筑?
简单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我们可以理解成自己的房屋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证书,都有可能被认定成违建,而在现实拆迁案例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强拆基本都是最先从这类相关证件下手。
违章建筑我们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这种大多是在自己合法获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没有取得相关建设手续,二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情况因为本身就没有使用权利,所以更谈不上之后的程序,一般在面临被征收都是没有补偿。
住户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法建筑由什么机构来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当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对违章建筑是怎么处理呢?
大多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建筑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时执法部门会强制拆除,另一种是,并没有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的,大多数情况通过罚款的方式是处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也不是说必须要面临没有补偿被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建设并处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也就是违法程度和处罚程度成正比,一些存在时间较长,拆除面临损失巨大的,应当考虑罚款,并且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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