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共同完成的工作,拆迁方对其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测量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那么被拆迁人如果因为拆迁补偿产生异议该如何办呢?这里我们为您整理房屋拆迁中的补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在拆迁方房屋评估前可自行进行评估,如果产生差异可以和拆迁方进行谈判,谈判不成的就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统一,一般是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整理的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至于一些具体的补偿金额细则,由于地域差异,例如经济方面的差异,那么就需要去当地相关部门查询获取,这些信息也都是需要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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