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省市地方建设步伐的加快,拆迁范围的逐步扩大,很多居民经历房屋拆迁成了“拆迁户”。这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纠纷和问题。比如今天我们要谈的问题,夫妻两的户口不在一起,那么遇到拆迁该如何算补偿?
我们来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五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应当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等。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如下,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据此规定,外省配偶户口不在本地,只要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其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即能获得相关的动迁利益。至于具体规定,要结合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本文结合一则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体说明上海地区法院对外省配偶及其子女动拆迁利益问题的认定态度。本文案例中,原告无上海市户口,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其居住的房屋因上海市轨道交通规划要求拆迁,拆迁协议签订后安置被告一户共4套房屋。后来二人离婚,原告及其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安置的4套房屋。法院认定,根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告二人作为被安置人口应当获得拆迁补偿款,应当享有相关的动拆迁利益。根据当时的安置计划,原告二人、被告二人经核定可安置房屋面积为160平方米,因此,法院支持其中一套动迁房屋归原告二人所有,支付被告一方相应折价款。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没有地被征收就不属于被征收人,只能属于被安置人。如果单独作为一户,但是非农业户口,在农村是不可能有宅基地或是农用地的,那么自然就不能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非农业户口在本村购买了宅基地房屋,并且登记到了自己名下,那么可以作为单独的一户被征收。
我们根据公平二字也可推出,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件事如果公平了就是合理的。如果作为单独一户安置很显然对于征收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具体的细则是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的,具体可以去咨询相关的部门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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