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尽早的完成拆迁任务,会把拆迁的相关工作“全权”交给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而开发商为了加快进度,有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强拆行为。开发商可以强拆民房吗?我们先来了解这一块的法律知识。
一、法律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个禁止的建设单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需要有资金链的支撑,地方政府有时候消极怠政,在没有把拆迁工作做好的情况下就急于卖地,而在房地产开发商向地方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其资金链往往又会较为紧张,其越早动工其利益就越大。此时如果允许建设单位参与搬迁,那么非法强拆、午夜偷拆的事件将更加难以禁止,法律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是对拆迁户的一种硬性保障。
二、地方政府亦没有权力强拆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下属的机关机构,他们都是没有强拆拆迁户房屋的权力的,如果出现强拆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非法强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负有对拆迁户进行国家赔偿的义务的。
三、禁止“断水断电断气断热”逼迁
在法律规定禁止强拆后,许多拆迁部门转念一想“不许我强拆,我把你水电气都断掉,把拆迁户逼走还不成么”?还真的是不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严格禁止了各种软暴力逼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比如把拆迁户房屋周边设施挖空、在拆迁户房屋边上建垃圾场,这些都是违法的。
四、以上规定均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
虽然以上规定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但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农村的征地拆迁中,拆迁部门也不得违法上述三种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制拆除房屋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一旦出现开发商强拆房屋行为,我们一定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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