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我们在各种形式的拆迁项目中都能够看到村委会的身影。在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腾退项目所取代,而村委会则充当了腾退的主体。那么在征收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有权强拆房屋吗?
1、村委会不等于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上虽如此规定,但实践中村委会经常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导致了很多农民认为村委会有政府职权,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2、村委会无权决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征收土地至少需要省级以上政府进行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可以配合政府进行公告,但其没有进行拆迁、强拆的权利。被征收人如果被村委会威胁,可以明确拒绝或依法维权。
3、村委会不能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由被拆迁人本人亲自签署,村委会代签没有法律效力。
4、村委会无权对被征收人的征地拆迁款进行分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一定要先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把土地的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然后再通过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征收或拆迁工作,并进行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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