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会存在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强制拆除的情况。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因此存在很多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那么违建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1、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催告书》。催告书应当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要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事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知晓,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当事人拒不拆除,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行拆除。
5、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当事人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于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房屋作为公民重要的不动产,直接影响公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在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慎之又慎,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在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切实维护各方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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