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目前征收拆迁、违章建筑处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词,在依照法律的前提条件下,相关部门有权对相应的建筑进行处理甚至强拆。在这个过程中,公安可以强拆违规建筑吗?哪些部门有权利查处或者强拆呢?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明确公安部门无权强拆违规建筑,公安是不能参与非职务活动的,公安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制止暴力强拆的行为,但不能参与到强拆中。合法的强制拆迁只有行政机关决定的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拆迁才是合法的,其他机构组织进行拆迁的必须要由行政机关的批准以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许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不符合法律的强拆,一定要及时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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