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拆迁的本意是配合城镇化的发展,对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住房条件进行改善,提升棚户区群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经过棚户区拆迁,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而对于很对人来说,棚户区拆迁补偿的标准却拿不准了?
目前由于棚户区改造重点是政策性工程,也是从征收拆迁项目中衍生出来的,所以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在法律上还没有单独的规范和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但是棚户区改造在事实上还是要遵循一般征收拆迁的规则,所以棚户区改造的时候,除了要依据地方的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外,还要依据一般征收拆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棚户区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那么在补偿中,便需要依据土地性质给予不同的补偿。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正所谓“市场比较法”,被征收人无须懂得多么专业的评估领域知识,只需用自己的房屋与隔壁在售的商品房一比较,就能得出一个八九不离十的价格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改造,根据《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当然,除去这3项主要补偿外,被征收人还有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助或奖励金可拿。具体的要依据所在地及所面临项目的补偿方案确定。
而如果征收的区域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的一般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要以保证棚改户在棚改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符合此种情形的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房屋就可以按照前述590号令规定的标准获得补偿安置了。
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补贴既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又是安抚民心的需要。该补偿主要包括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的调换以及其他方面的补偿。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也是为了让城市更好的发展,因此具有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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