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此时还是不愿拆迁会被强拆吗?
答案是:可以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权利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某一块地区的房屋,这里的公共利益一般指的是国防、外交需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等。哪怕真的是为了商业开发,政府部门扣上“公共利益”的头衔,如果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不属于公共利益,那么也没有办法拒绝政府的征收。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问题,为了公共利益是可以强制征收你的房屋的。
具体的细节接着往下看,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有关机关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有关机关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有关机关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关机关实施城市规划的开发建设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除此之外拆迁或者强拆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有关机关也必须在决策、程序合法性和结果上是民主的。例如,农村土地的征收,必须符合占有平衡的原则,应当经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并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
所有征用城市房屋的施工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句话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土地和资源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必须审查和批准甚至到人民议会开会和决定,以便开始征地工作。
没有目标和计划尚未经依法批准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字,仍然是非法侵犯人民的利益的。且还要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房屋收购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上类似房地产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宣布购置住房决定的日期。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用房屋的评估方法确定。”
因此,补偿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征收人今后的生活条件。
综上所述,强拆的面前,如果我们采取法律行动,它可以拒绝搬迁。但被征收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后,当地有关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败诉,地方行政机关不撤销房屋收购赔偿通知书或者不确认房屋收购赔偿通知书违法的,当地有关机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在房屋被拆除之前,一切都好说。一旦你签署协议,拆毁房屋,想要再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很困难了。如果被征收人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有关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想要合理的补偿,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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