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房屋如何征收补偿作出的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相应的救济权,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强拆吗?
如被征收人申请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60日,如需延长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才发生相应的效力,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但未有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过程中,不能对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如果在复议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不能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又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征收人可以申请对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在《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
最高院屡次发文强调的核心精神把控在于,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问题,当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原则上法院不准许强拆行为的实际执行。也就是说,一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诉讼程序,其房屋财产安全原则上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一般规定,到司法解释中对于诉讼案件中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适用性规定,再到最高院关于征地拆迁领域司法强拆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强调说明,被拆迁人在涉及强拆的行政行为相关案件中的救济权利一步步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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