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很多人就搞不清楚,居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会扮演怎样的角色?他们有强拆执法权吗?我们来以下面这个例子来说说。
家住江苏某地的吴先生于2015年在自家楼顶的平台上搭建了50余平米的简易房,因为院里原有的仓储间改造成了车库,所以也就新建了用来存贮杂物的仓储房,但是最近因为要开展整治违章建筑的工作,也就没几天,当地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就将吴先生于2015年在自家楼顶的平台上搭建的50余平米的简易房以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了,并且还组织了拆除分队要将吴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吴先生赶忙制止,请求宽限几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勉强答应下来,在后来吴先生向上级反映才得知,当地的居委会的此次整治违章建筑的行动并没有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的授权亦或者指派。
对于这个案例来讲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吴先生于2015年在自家楼顶的平台上搭建的50余平米的简易房是否属于居委会所认定的违章建筑。那什么性质的房屋才属于违章建筑呢?违章建筑一般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也就是说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取得相关许可私自搭建的建筑物。
居委会依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吴先生于2015年在自家楼顶的平台上搭建的50余平米的简易房属于违章建筑的缘由是因为,《城乡规划法》规定2008年以后要开工建设的建筑物必须要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将会被城乡规划主管认为违法建筑。本案中吴先生于2015年私自在自家楼顶的平台上搭建的50余平米的简易房,并没有经过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所以吴先生私自在楼顶上搭建的简易房涉嫌违章建筑。
但是本案中还存在一个重要的执法问题,该居委会有认定违章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吗?其实居委会和村委会一样,都是本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基本职能的规定,居委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是不能单独来行驶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的,但是上级指派任务的或者授权的除外。尽管如此,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在认定前置程序也需要对涉案建筑进行核实认定,当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
所以总而言之,吴先生私自搭建的简易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是由当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认定和处理,可以责令吴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则可以在行政处罚后吴先生来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居委会是没有相关权力的,吴先生可以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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