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郯城县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日新月异,也不容忽视地存在着违规建设、私搭乱建等现象,这在城中村显得尤为突出。国家在处理违章建筑的时候,会进行拆除处理。但在处理的过程中,大家有发现一种现象,有些人的被拆除了,有些人的没有被拆除,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执法,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
我们这里所说的选择性执法包括两种。一种是在对象上选择性执法,也就是小李家这样的状况。还有一种是时间上选择性执法,例如交警集中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打击酒后驾车。与选择性执法紧密相关的是所谓的“平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你,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拥有平等权,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这种平等既包括守法时的平等待遇,也应当包括违法时的平等待遇。选择性执法显然就违背了这一点。
应当说,违法的平等待遇在刑法上是被认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实务中,目前法院也在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规范裁量权,从而真正实现同罪同判,避免法官任意量刑。
然而行政法则不然。虽然我国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包含了公平公正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内容。但是目前国内外的讨论普遍认为,这种对待只包括平等对待守法者,而不包括平等对待违法者。正如德国行政法学者所说:“不得对错误的法律适用行为主张平等性要求。平等性要求不是维护非法做法或者只有例外情况下才允许的做法的正当理由,不存在不法的平等性”。也就是说,按照学者的看法,选择对一家违建采取措施,不对另一家采取措施并不违反法律,别家也这么干不能成为你免除处罚的理由。
在执法部门做出选择性执法的时候,不仅仅是为了对行政机关的袒护,在违章建筑普遍性存在的情况下,执法成本有限,通过处理一些典型,来震慑其他违法者。当然这也不能做为选择性执法的理由,如果我们碰到了选择性执法,可以要求执法机关给出相应的依据,从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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