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强拆这两个字,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都会感到特别的敏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被征收的农民朋友遇到房子被偷拆、强拆的情况,紧接着征收方会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的“不给予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之名,不给予被征收人被强拆的房屋补偿,这将使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但倘若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场上看,采取这样“一刀切”的方式不补偿明显是不合理的。有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之所以形成了征收方所说的“违法建筑”是由于历史原因,但并不能把这些完全归责于被征收人的过错;
此外,把违法建筑的缘由先暂放一边,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拆、暴力拆除、偷拆等,将会给被征收人带来无法承担的损失。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反映出了强拆就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合理的,会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害。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个人、单位的房屋征收时,应当机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平的补偿。
也就是说,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遵循补偿的规则。
再者,就如上文中所叙述的,不给予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补偿。
依照这样的逻辑,征收方往往会以认定“违法建筑”为由,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从而给被征收人低补偿或者不给予补偿。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对于这样的操作,往往一点反击之力都没有,只能眼巴巴的看着自己的补偿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
但是,非法强拆不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不会被接受。为了使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权得到保护,在法律体系中也把行政征收方的过错纳入了归责之中。这在上文所讲述的案例中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即:非法强拆,使公民的房屋产权受到侵犯,行政过错方应当给赔偿。要将违法须担责、有权必有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出来。
此外,应该从使被征收人居住利益得到实质性保障的角度来确定赔偿标准,按照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赔偿,使当事人可以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这件事得到切实的保障,确保房屋产权人获得的补偿公平合理。
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不得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是一个目的,都在于使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所以,律师最后要为大家强调的是:当房屋遭遇强拆的状况时,首先:一定要尽最大的可能把房屋保住。这样做的话,能将征收房屋的补偿利益最大化的争取到;其次,倘若实在保不住房屋的话,征收方涉嫌非法强拆的,被征收人能够要求行政赔偿,赔偿应按照市场价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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