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房屋都带有不大不小的院落,或是有一些空地面积,这样的房子在拆迁的时候,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对被征收人不予院落和空地部分的补偿。那么,院落空地面积在拆迁时有补偿吗,空地院落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
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土地使用权应当得到补偿。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取得且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其他不动产,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相应”补偿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适当”补偿,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体现公平补偿的原则,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这是与立法精神明显相背的。
二、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
第一种情况是集体土地已被征收。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空地使用权属于被征收人不动产的部分,有些被征收人对空地部分进行硬化,更应当得到补偿。在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只对房屋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的院墙及其他附属实施不计算在内,是违背物权法的规定的。
第二种情况是城中村或者新农村改造涉及并未被依法征收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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