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商铺遇到拆迁,由于承租人没有产权,有些人就会认为,补偿都归房东所有,承租人无权取得,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具备条件下,商铺拆迁获得的五项补偿,承租人一般可以得到三项,而要是门面被鉴定为违建,那么拆迁后怎么补偿?
郑女士家住河南商丘的郊区,后来发展成了开发区,经济水平相对提高,郑女士在2002年建设厂房开始经营化肥销售生意,化肥都是从从外省拉来的,然后卖给当地农民,由于郑女士进来的化肥质量好,价格优惠,赢得当地农民的好评。
2017年年底,当地建设高速公路,郑女士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征收方以郑女士的房屋是违建为由,不予补偿。郑女士对此说法非常不满意,那么违建是不是就没有补偿?如果没有,当事人不服,应当怎么维权?若能得到补偿,其依据是什么?
二、律师分析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2008年正式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来认定2008年以前的建筑是违法(章)建筑,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法不溯既往”原则,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1、哪些情况是违建,拆除后没有补偿?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如果被认定为违建,就一定会被拆除吗?
一旦被认定违章建筑,也不是立刻就拆,还需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三、维权
1、实践中,即使你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也不能随便拆除,行政机关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时候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否则,该通知书不能成立。
3、如果城管局的程序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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