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补偿项目,包括房屋本身市场价的补偿(这里包含土地补偿),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但是强拆导致的赔偿包括的房屋市场价要以判决赔偿时的市场价来确认,不能再以之前征收的标准来确定。另外还包括由于强拆导致屋内财物损毁的赔偿,但是这里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如果应该获得的拆迁补偿超过最后的期限,而对于预期的可得利息损失能否计入国家赔偿范畴呢?
这里我们要区分是否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且其中是否有相关逾期利息损失或者违约赔偿。如果有的话,就依照协议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就要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违法征收的土地确已无法返还,政府应当以违法占地不能返还时的土地价值为赔偿金基数的方式及时进行国家赔偿,政府应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政府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来衡平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综上,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依据公平原则,加害人理应及时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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