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征收没有补偿。”相信很多被被征收人都听过这样一句话,但是,房屋属于违建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谁又有权利认定房屋属于违建房屋?法院有权认定违章建筑吗?
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听着虽有一定的道理,细想总觉得哪里不太科学。其“违法建筑”中所谓“违法”的本质并没有明确,仅表明了一个笼统的表面定义,并不能清晰明了的掌握和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如果“违”的只是某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能不能叫“违法建筑”可就值得商榷了。
但对于“违法建筑”在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仅通过审查是否具有批建手续来界定“违法建筑”,可谓简单粗暴。其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也就是说,究竟是不是违法,平时都没事儿,一旦遇到征收,那就是一证定乾坤。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法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认定环节,直接以当事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法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就是是一般老板姓所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
4..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这一类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以上四部门是具有合法查处违法建筑的部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见所谓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来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查处,这些部门是不具备对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律师建议,遇到违建查处,被查处房屋所有人应当留下证据,判断对方都属于哪些部门的人员,然后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建筑是否真正属于违法,对方查处违法建筑是否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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