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城镇周边的一些农村地区难免会遇到农村土地被征收和宅基地被征收等情况的发生,而这“拆迁补偿”又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事情,但是,很多人不明白:拆迁补偿是按人口还是按面积计算?按人头算是否合理呢?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由于一些拆迁户家中人口不多,然而房屋比较大,能够得到的补偿也许就大于家中人数多但房屋比较小的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这种情况下家中人数多,房屋小,补偿低的拆迁户就不高兴了,为什么家里人多但是补偿少,这不合理。然而真的是不合理吗?拆迁补偿究竟是要根据人口补偿合理还是根据房屋面积合理呢?
实际上拆迁与人口数存在联系还是与房屋大小有联系呢?这个是不能肯定的,由于土地本质不一样,补偿标准也有差别。
先来看看针对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面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要求: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应该给征收户提供的补偿包含:
1、被征收房屋自身补偿;
2、由于房屋征收产生的搬离、暂时居住的补偿;
3、由于房屋征收产生的停工停产补偿。
在此,要明确的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根据律师的经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实有根据村民户口进行安置的情况。比如依据户口可以获得安置面积或低价、平价购买安置房等权利。
再来看看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面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此条规定可以得出,在法律层面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百姓的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解决居住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上海、湖南、陕西、深圳等地。各地规定情况不同,在此不作统一叙述。
最后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与农村户口没有关系。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参考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认定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户口。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大小。因此,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是有紧密联系的。
实践中,外嫁女户口未迁出该不该得到补偿?现役军人户口迁出能不能得到补偿?户口随学籍迁出的在校生有没有补偿等户口与征收拆迁关系的问题大量存在,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些问题又不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解决,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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