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多处求助、四处上访,一直被告知等待、等待,多年过后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当大家都在为征地拆迁补偿各处奔走时,殊不知还有一种东西叫国家赔偿。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纳闷,这个国家赔偿和拆迁过程中他们说的补偿究竟有什么区别?
简而言之,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合法拆迁,那么我们能要的是行政补偿,补偿款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补偿。如果征收方违法拆迁(例如未经法院申请直接进行强拆),这样我们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赔偿的金额至少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数额。
另外,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而使得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因此,在行政赔偿中,应当将受害人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所应得到的利益损失,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这样也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再具体点说:1.两者目的不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作出利益让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进行补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在征地拆迁中,只要有征收拆迁就会有补偿,而不一定有赔偿。
3.两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征地拆迁中,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等为辅。
4.两者发生时间不同,赔偿发生在损失实际发生之后,补偿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
最后,行政赔偿含有惩罚的性质,行政补偿依据的是公平负担理论。
如果允许将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不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合理补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免除了违法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后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会很大程度的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还击溃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信心。
依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生效的赔偿判决作出时的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即应依此精神为本案的赔偿标准,而非原来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这样只会造成政府方以补偿代替赔偿,继续钻法律的空子。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