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行为多发于项目征收及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中。在征收工作中,因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争议较大,陷入僵局,征收方出于各方面的利益权衡会实施强拆。违章建筑拆除是强拆的高发地,错拆、多拆、未按照法定程序拆等情形屡见不鲜。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该如何来维权呢?
一、强拆前的取证
(一)制作评估报告
如果企业资产较多,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制作评估报告,对企业资产进行登记,并综合运用成本法、市场法等估价方法,确定企业资产价值。
(二)全场录像
录像时间选择上,应尽量靠近强拆时间,不宜间隔过长。但现在免不了政府突袭式强拆,所以在时间的把握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强拆时应当保证视频的连续性、完整性,尽量客观反映房屋的内外部格局、状况及物品陈列情况。
(三)制作财产清单
对于未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务必制作财产清单,对一切有形资产进行登记。
以上的(二)、(三)项,建议在录像时或者制作清单时,邀请公证处到场,经过公证后,证明力仅次于国家机关及有关团体组织制作的公文,被采信的几率也将大大提高。
二、强拆过程的取证
强拆过程取证很难,当事人经常受到人身限制。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提前委托他人代为录像、拍照。有条件的可以选择有利地形,能录制拆除现场的全貌。对于强拆时行政机关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屋内物品的,或者即使搬出房屋,但未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妥善保管的情况,这样录制出来的视频更能反映暴力执法对当事人损害程度之重。
三、强拆后取证
强拆后,政府一般不会迅速清理现场,这也为我们完善证据保留了时间。针对拆后现场,进行全面摄录,并着重录制受损物品中优先选择价值较高的以及体积大易于发现的物品进行摄录,全面的取证更有利于在诉讼中影响法官思维,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
四、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行政赔偿诉讼中,对于损失部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因政府违反正当程序,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在强拆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可见,强拆前后完善的证据搜集能为赔偿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当我们穷尽举证能力,能让法官产生确信,认可损害事实,也就为判定赔偿金额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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