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但是被拆迁人又觉得自己的建筑不违法,那么建筑是不是违法呢?是由谁说了算呢?如果鉴定为违建,是否可以强拆呢?
在搞懂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违建,违建是怎么定性的。
所谓违章建筑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违章建筑包括两种:(1)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2)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违规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那么这样看来,违章建筑可以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对于违建建造人又有哪些权利呢?
对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法律界还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违建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该享有违建的“占有权”,他们的理由如下:
一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来取得财产所有权;
二是对违建建造人的占有权给予一定保护,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是保护财产的需要;
四是如果把所有权给予建造人,建造人会对违建过度保护,引起其他人的恶意效仿,导致违建现象层出不穷;
五是如果没有对违建的保护,也不利于停止纠纷,正常的财产秩序难以维护;
对于以上观点,我们部分认同,占有仅是一种“事实存在”,而不是“权利”,违法行为不应该享受权利,所以违建建造人享有的不是“占有权”,而是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当违建建造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的归属、内容的时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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