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无论在哪里建筑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开始施工的,否则就是违法建筑,那么,在建违法建筑如何处理,如何将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逾期未消除的,即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是查封施工现场;
三是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可以包括责令停工前的在建违法建筑。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违法建筑超过两年就不应当进行处罚了,在征收过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筑一样,可以获得补偿。此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中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有例外责任范畴,因此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该法律规定就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充,因此应该执行该规定,也就是说,两者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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