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也是许多城市都在进行的活动。把一些老旧的房屋或者违章建筑拆除掉,使城市更好的发展。如果有些地是要强制拆迁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拆除房屋呢?有哪些必要的程序?
首先解决一个谁去拆的问题,当然要么是法院去拆,要么是政府去拆。关于法院这块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第228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一项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出现场的执行程序中,强拆房屋自然也不能例外。被执行人注意两点就行了:其一,来强拆的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其二,强拆的情况必须制作笔录并进行签字。实践中那种几百人黑压压一大片来强拆却又不出示证件的,一看就是违法,不会是法院干的事儿。
第250条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1、催告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应当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王庆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必须提前履行催告程序。在这个期间内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坐以待毙,对补偿不满意的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等合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证据保全:房屋征收实施机关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保全。其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遭到灭失或者破坏。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强拆:强制搬迁,拆除房屋是一项技术活,只有专业队伍和人士,才能有能力和设备完成,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4、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搬迁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到位才能强拆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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