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征收和拆迁补偿问题成为拆迁征收过程中矛盾焦点,那么对于违法建筑处理,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本文就对违法建筑处理及其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于在农用土地上无法建设建筑物的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或罚款。
三、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
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给房屋所有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最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依照上诉方法处理。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城市房屋的登记手续不一定健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尽量早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和被征收人详细说明,争取理解。
网站版权归甜柚网所有 湘ICP备18004154号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