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义上看,所谓基本农田指村集体耕地承包给农户,农户负责管理和耕种,但是不能随意买卖和挪用其他用途的田地。说白了,就是村集体的田地按人头分到个人耕种的,解释里提到,不可以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也就是说用作别的用途是不允许的,这可以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农田保护条例中查询相关规定。基本农田建房,那就是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承包的责任田,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将农、林、牧、渔业用的地用来搞非农业建设。因此,农户不能擅自在承包责任田上盖房。凡擅自在承包责任田上盖房或买责任田盖房的,都是违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农田上面建房,是违建行为,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建,一般情况下是勒令立即停工,并且限期予以拆除;强行施工的或拒绝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违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要告知相对人相关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4、在下达执法文书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执行。对相对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5、相对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在20日内进行复核。如果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相对人。
6、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7、镇人民政府在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之后,组织强制拆除之前,向相对人公告下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组织相关部门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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