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强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比较敏感的词,强拆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征收人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没有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
强拆该如何定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面对强拆,应当首先知道此次“强拆”是否合法。
就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合法强拆”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告,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如若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未经法院行政裁决作出的强拆行为均为违法强拆,其他任何政府部门组织的强拆均为违法行为。“违法强拆”在实践中有误拆、帮拆、偷拆,暴力拆迁等,没有固定的模式。
由此得知:强拆不一定违法,可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两种情况,一旦发生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来看这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确系其他主体违法拆除的,可以推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违法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法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损失等。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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