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朋友家里都会有一个露天的阳台,在搭建一个露台雨棚即可营造一个更舒适的室外空间。在阳台晒晒衣服,晒晒被子或偶尔在风起时,捧一本书去到阳台,坐在吊椅上一边享受微风,一边享受故事。但是往往事情会出现以外,在城管的管理下,一些客户已经安装好的露台雨棚也被强拆掉,而准备安装露台雨棚的朋友迫于城管的管理压力下也放弃了这个想法。问题来了:露台雨棚在什么情况下搭建不算违建呢?
现在阳光房搭建属于政策中间带,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少房地产公司为促销赠送可建造的阳光房空间,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当时业主看上这个房子的原因也在于可以建阳光房,也算他们销售房子的一个卖点。但是露台阳光房必须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影响市民,仅仅作为一个合法活动场所,才可以。但每个小区的物业要求不一样,其它业主要求也不一样,沟通协商才是最佳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购买住宅时,如果露台已经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该住宅的规划范围内,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只要在对露台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没有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物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如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私自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属于违反规划进行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单位才有权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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