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但是,在以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去相关机构办理土地以及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证件。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往往会因为房屋没证被判定为违建。那么,关于违章建筑,我们国家到底是怎样进行判定的?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违建”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说,建筑物或构筑物违反相关城乡建设规划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通常会利用“违建”之名冠在被拆迁人的头上,以达到加快拆迁的目的,即“用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这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建一般需要根据“违建”的形成的原因以及属性等方面来认定违建的主体,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自行建造的建筑或是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违建认定;若是在乡村的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违建认定。
2、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章相关规定:一般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占地建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
3、建造于2008年《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的房屋,若是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处理;若是房屋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处理。
(二)违建怎样处理
一般而言,我国针对违建可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例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建不一定要强制拆除,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能行使强拆的法定职权,政府可令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或城管等部门实施具体的强拆。
(三)违建处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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