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电话咨询中,询问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当事人很多。其中一些人认为自己根据当地政策所能获得的改造补助资金太低,不足以满足其自建新房的需要;也有一些人觉得自己的房屋并非危房、空心房,自己虽暂时未在其中居住,日后还是要回去住的,进而不同意实施危房改造。那么,农村危房改造究竟有着怎样的原理?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强拆危房行不行?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危房的定义,在《技术导则》中被表述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形,实际上是一些农村村民所认为的“危房”事实上并不具备政策性危房改造的条件,还不够“危险”。此时,加固修缮就是村民自己的事儿,政策上扶持的是达到上述危险等级的农村房屋的改造。
三部门最新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9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故此,除了房屋危险这一基础性条件外,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也要符合政策的规定。
《通知》指出,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民政、残联部门联合确认,全国现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135.2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4.3万户。
上述危房存量已全部纳入2019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范围,须于2019年底前全部开工,2020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危房改造是否遵循自愿原则?能强制改造吗?或者强制拆除吗?
从法理上讲,危房改造完全不同于征收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危房改造的本质是一项帮助困难群众脱贫的好政策,对符合条件并参与的村民而言是福音。事实上,很多想参与的农民因房屋尚不够危险而无法参与,着急都来不及。
需要指出的是,若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且其存在影响到了相邻其他建筑或人员的安全,即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危害。此时住建部门或地方政府有权通过作出“解危排险通知”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除此种特殊、极端情形外,农村危房改造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强制,否则即背离了好政策的初衷。
若当事人对“解危排险通知”的结论不服,可委托专业律师针对其提起法律程序,以尽量保住自己的房屋。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危房改造只要不是“被危房”,就一定是好事,广大困难群众一定要积极参与,享受政策福利。对于极个别“被危房”的不正常情形,则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及上级住建部门举报、反映,因这种行为有“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嫌,且明显侵害了当事村民的财产权,属“上下相蒙”之恶劣性质。真正把好事办好,我们和广大农村村民一起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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